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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卷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历年考试真题(3)答案

2015-09-06 |  作者: afanda |   来源: 未知 |  共关注:

2004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历年试题参考答案   2004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历年试题参考答案   2004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历年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B    5、A    6、C    7、D    8、B    9、A    10、C   11、D 
A    13、B   14、A    15、C 
二、简答题
16、法律文书的作用有:(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17、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8、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19、应当写明:(1)案由和案件来源;(2)犯罪事实;(3)证据。(4)法律依据。
20、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三、写作主题
21、(一)首部(1)标题。标题应居中书写,第一行应写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行应写为:刑事判决书。(2)案号。应写为:(2001)X刑初字第X号。(3)公诉机关项。应写为: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4)被告人项。应写为:被告人王X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5)辨护人项。应写为:辨护人高X祥,XX律师事务所律师。(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应写为: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东涉嫌故意杀人,于200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X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东及其辨护人高X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1、事实。(1)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概括写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2)被告人王X东辨称……(概括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辨解的意见)(3)辨护人高X祥提出的辨护意见是……(概括辨护人的意见)。(4)经审理查明,……。①写明经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A、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写明事实要素,兼叙影响定罪量刑处理的各种情节。B、选材得当,与案件无关的人和事不应写在文书中。C、语言精练,语句通顺。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2、理由。(1)由“本院认为,……”引出。(2)确定罪名。应写明被告人王X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3)确认量刑情节。应当写明从重、从轻处罚情节。(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东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5)表明辨解、辨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应写为:被告人王X东辨解、辨护我高X祥的辨护意见认为王X东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东提出由于领导找麻烦而实施杀人的意见不予采纳。(6)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3、判决结果。应写为:被告人王X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尾部。1、交代上诉权。应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X份。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署名为:审判长李X生;审判员刘X文;审判员张X江。3、判决决定的日期及加盖公章。4、书记员署名。署名为:书记员孙X河。5、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四、写作题
22、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将婚生女孩杨X判由被上诉人杨X强抚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改判,将婚生女孩杨X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人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①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感情深厚。②被上诉人经常出差,不关心孩子,与孩子没有感情。(2)上诉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指出法院以“有钱请保姆可以照顾好孩子”为由,判决孩子归被上诉人抚养是不合情理的。(3)违反有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听取孩子意见,孩子愿意同上诉人共同生活:①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②XX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③孩子愿意同上诉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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