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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一)》复习重点(三)

2014-12-09 |  作者: afanda |   来源: 未知 |  共关注: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单选)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途中,往往因遭遇各种风险导致货物受损,为了在货物受损后取得经济补偿,通常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单选)交货不到、拒收等风险是指特殊外来风险
(单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雨淋、短量等外来原因招致的风险是一般外来风险
(单选)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最为显著的保险条款是《协会货物条款》
(单选)保险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是战争险
(单选)根据有关规定的解释,向船方过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
(单选)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编制货运记录之次日起180天内
(单选)ICC(A)险的承保风险类似我国的一切险
(单选)ICC(B)险类似我国的水渍险
(单选)ICC(C)险类似我国的平安险
(单选)陆运战争险承保责任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
(单选)航空运输险中,如被保险货物未到达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起,索赔期限为30天
(单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单据
(单选)目前仅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的凭证为联合凭证
(单选)陆上运输货物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二、多项选择题
(多选)包含在“ 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有平安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多选)主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多选)我国保险业务中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舱面险、罢工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
(多选)我国《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邮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多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有除外责任、责任起讫、索赔期限、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名词解释题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保险业所说的外来风险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仅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到其他货主和船方,该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
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起止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期限等项目外,还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在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且与保险单有同样的效力。
批单:是指在保险单出具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它具有补充、变更原保险内容的凭证。
 
四、简答题
1、构成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
答:(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单的丧失。(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
2、构成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
答:(1)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价值。(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3)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4)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及共同海损的分摊。
答:(1)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2)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避免于遭受于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其损失与费用大小,都应该由船主、货主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致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可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的货物;而共同海损的损失,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5、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是内容,保险人对哪些损失不负责赔偿。
答;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即在投保基本险别的条件下,对于下列各项损失并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6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发生
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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